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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10-31 | 国务院涉嫌违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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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国务院  交通部  养路费  违法 
 

国务院涉嫌违法

鲁汉

    早就有人指称交通部收取养路费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,最近交通部又下发的《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》,这表明交通部决议要将养路费进行到底了。于是,招来了国人对交通部的大肆声讨。甚至有人决定诉诸法律。

    关于收取公路养护费的问题,1999年10月31日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“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,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。”明显地,交通部以收费的形式,而不是采取“依法征税”的形式来收取养路费的行为,是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的。

    那么,交通部门又是凭什么来收取养路费呢?原来,在2000年初(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实施后),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和交通部等制定的《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》中规定:“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,各地仍应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。。。”交通部正是握着这个尚方宝剑,才敢于向全国的车主收钱。

    这里,我们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:权大还是法大。如果有人想打这个官司的话,就必须要考虑好这个问题。明显地,法律规定,养路费只能按“征税”的方式收取。法律虽然把设计征税的“具体实施的办法和步骤”的权利赋予了国务院,但并没有允许国务院可以改变收取的方式。而国务院批转的收取方式却是按“费”(而非税)的形式收取。所以,国务院的这个规定是与现行法律相悖的。那么,如果发生诉讼,法院到底是支持权力还是支持法律,这确实是一个很值得考虑的问题。

    第二个问题是,国务院大还是人大常委会大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在前,而国务院的“规定”在后。国务院为什么在《公路法》已经实施的情况下,公然颁布违背法律的规定,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。特别是在倡导“政府要依法行政”的今天,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,国务院应该改变原来的作风,成为依法行政的表率。事实上,如果,在批转交通部的方案时,国务院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一个建议或办法,并得到人大常委会的支持,就不会造成现在这种被动的局面。

    依我看,在收取养路费的这个问题上,与其说是交通部门涉嫌违法,到不如说是国务院涉嫌违法。

 

(写于2006年10月31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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